听课制度
为加强教学信息反馈,促进教师间的学习交流,深入了解教学情况,使听课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1. 听课范围及课时
1.1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8课时,新任教师第一学期每星期跟班听课2课时。
1.2院长每学期听课4课时;副院长每学期听课6课时;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8课时以上。
1.3科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6课时。
1.4教务科、教研室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8课时,听课范围尽可能覆盖开设各专业的课程。
1.5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教研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听课范围必须要覆盖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
2. 听课方式
2.1校级领导以随机听课为主。
2.2科室负责人可结合系部听课计划参加联合听课。
2.3教务科管理人员和系部负责人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2.4听课人至少提前2分钟进入听课教学场地,每次听课至少听完1节课。
2.5听课人听课后要与授课人交换意见。
3. 听课记录管理
3.1听课人应按要求现场填写《听课评议表》。
3.2各系部应建立听课档案,每学期末统计和公布听课人的听课数据。
3.3听课人每次听课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听课评议表》交系部保存。
4. 听课评课:
4.1听课中反映出来的有关教师的优缺点,听课人应通过评课活动直接向授课人反馈,也可通过部门领导或形成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授课教师反馈。
4.2教学效果较差的,系部要提出帮助教师整改的具体措施。
4.3对教学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的教师,教务科、教研室领导、院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4对发生教学事故者,应按章处理。
4.5听课人的评价以帮助、提高授课人的教学水平为目的,评价应切合实际,积极中肯。
5. 听课人职责
在听课中发现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属听课人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其所在部门应尽快妥善解决。如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解决。
6. 相关人员听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学期考核、评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