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我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职技研[2012]149号
各技工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我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双休日除外)。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执行1998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7号)。其中,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 〔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政策。
1.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职称,按《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按照“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一览表”,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落实申报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及时将申报人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含教学课时表)、论文(论著)等有关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做好评后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并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四)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等,均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即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每人280元。
四、评审材料清单
(一)《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含获现资格以来班主任工作情况、获现资格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表二)一份。申报人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客观真实地填写,尤其对多方合作、多人完成的工作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
(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表十)(上述表格均要求打印在A3纸上,无须提交复印件)。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教)(表四)。
(四)证书证明材料(表五)
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通知书(原件)、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学历、资历、资格条件的证书证明,如毕业证书、聘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证书或成绩证明等复印件。
凡申报实习指导类和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须提交生产实习教学法(即职业技能教学)的学习证明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提交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学习证明复印件。
凡担任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正副校长、学生科长、团委书记的兼课老师,任职期间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以原任命证明(或聘书)年限为准,须提交任命证明或聘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五)业绩、成果材料(表六)
任现职以来教学成果奖,各种奖励证书、证明、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凡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六)论文、论著材料
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文或编著(均为第一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2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1部编著(代表作)(具有ISBN书号);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和1篇未公开发表的论文。
论文、著作原件及其奖励证书复印件(经学校核对盖章)等一式一份,合订在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表六)。
(七)贴资格证相片页(表七)
附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
(九)任现职以来各年度或聘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
(十)凡申报实习指导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提交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学校核对盖章);申报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提交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学校核对盖章);申报文化理论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提交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的工作报告(经学校核对盖章)。
(十一)述职报告一份,班主任工作总结一份,文字共2500字左右(经学校核对盖章)。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还需提交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须由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签名确认,并经学校核对盖章)。
(十二)公开课听课评价表(表十一):高级三节,中级二节(须提交相应公开课教案)。
(十三)教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二门课程各一单元完整、规范的教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一门课程一个单元完整规范的教案(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盖章)。
(十四)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单位在核实盖章后存放于牢固耐用的材料盒,并予密封。同时,在材料盒的封条上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此外,材料盒封面要清楚填写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下侧面贴上注明单位、姓名和申报何种专业技术资格的封条(表十三)。
申报人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并通过光盘或U盘等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教)》)的电子版,材料递交后不得补充、更改。申报人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仔细核对、严格把关。
所有相关文件、表格以及“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一览表”可在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网站下载(www.gdjys.org.cn)。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7楼
联 系 人:吴细芬、梁翠飞、吴立波
联系电话:020-83352965(兼传真)、83192267。